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我委负责我委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产权转让的审核,其他资产转让事项由我委出资企业负责审核。2022年7-12月市国资委审批的资产转让事项为零,企业自主决策的资产转让事项请与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团联系,或参见其官网:http://www--bbwcq--com-f1784ceda8.zipv6.gxzf.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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