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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监管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2022-06-10 23:10     来源:梧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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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企业:

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国资委党委14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梧州市国资委

                           2022610


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

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监管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经营风险管控机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有效防范和化解重大经营风险根据《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加强监管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桂国资发〔202024),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监管企业是指梧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和梧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国资委管理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各类生产经营管理风险事件

第四条  企业是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本级企业以及下属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畅通报告渠道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对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五条  国资委对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及处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指导企业建立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责任体系做好重大经营风险事件的研判报送、应对处置、跟踪监测、警示通报及问责整改等工作对于涉及违规经营投资的风险事件按有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

第六条  企业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后应当快速反应、及时报告客观准确反映风险事件情况确保国资委及企业能够及时研判有效应对稳妥处置并举一反三做好风险预警通报工作。

第七条  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并及时报告

所有者权益高于10亿元的企业预计损失金额超过300万元所有者权益5000万元至10亿元(不含)之间的企业,预计损失金额超过100万元所有者权益低于5000万元(不含)的企业预计损失金额超过50万元。

可能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和市场环境发生特别重大变化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

因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或者级以上监管机构立案调查或者受到重大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受到其他国家、地区或者国际组织机构管制、制裁等对企业或者国家、自治区梧州市形象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受到国内外媒体报道造成重大负面舆情影响。

其他情形。

第八条  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按照事件发生的不同阶段分为首报、续报和终报等三种方式。报告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国资委。

第九条  首报应当在事件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现状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向企业董事会及监管部门报告情况以及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等情况。对于特别紧急的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应当在第一时间内以适当便捷的方式报告国资委

第十条  续报应当在事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发单位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发展趋势判断、风险应对处置方案、面临问题和困难及建议等情况对于需要长期应对处置或整改落实的应当纳入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月度或季度监测台账跟踪监测事件处置进度并定期报告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终报应当在事件处置或整改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党委或董事会审议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结果、涉及的金额及造成的损失及影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及原因分析、问题整改情况等。涉及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一并报告问责情况。

第十二条  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进行初步评估按有关职能和工作分工由相关室督促指导企业做好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跟踪处置情况加强重大经营风险管控和防范。

第十三条  国资委根据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质量评估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企业。对于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存在质量问题的要求企业及时进行修改或重新编制报送。

第十四条  企业在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及处置阶段应当视情况向所属企业及时预警提示或通报重大风险事件情况做到重大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及应对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国资委对具有典型性、普遍性的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深入分析原因、研究管理措施视情及时向企业预警提示或通报。

第十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国资委将印发提示函约谈或通报情形严重的依规追究责任

严重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的。

对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敷衍应付导致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应对处置不及时、措施不得力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需要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应当严格落实国家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八条  企业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维稳事件等相关风险事件报告工作不适用本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前国资委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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